6.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案例十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教师刘某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问题。2016年以来,刘某利用教师身份以成绩胁迫,与一女学生交往并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刘某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其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刘某解聘处理,刘某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终身不得从教。同时,责令学校党委做出深刻检查,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诫勉谈话和经济处罚,责令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涉事教师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做出深刻检查,对涉事教师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扣罚绩效工资。(教育部公开曝光第四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问题)
案例十一福州大学实验师张某某性骚扰学生、受贿问题。2019年6月,张某某与本校一女学生分手后,仍然不断骚扰该女学生,并通过微博、微信、今日校园 APP 等不同方式性骚扰另外3名女学生。此外,张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仪器采购供应 商财物。
处理结果: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和第九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张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所在学院时任党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对其所在学院执行院长进行批评教育,对其所在学院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教育部公开曝光第四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问题)
7.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案例十二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师芈某学术不端问题。芈某出版的专著抄袭国外作者作品。2021年1月,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副教授芈岚、由东方出版社近期出版的《越界性主体——奥克塔维亚·巴特勒的性别身份政治研究》一书抄袭芈国外作者作品。
处理结果:芈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芈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调离教学岗位,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及三年内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向学校作出书面检讨,并在学院内部开展批评教育。(教育部公开曝光第七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问题、光明网)
案例十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师谢某某学术不端问题。谢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中介公司对其拟投稿论文进行润色和论文代投。2020年2月,因内容与别的期刊论文内容重复、虚构通讯作者等原因,该论文被编辑部撤稿。
处理结果: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谢某某降低岗位(职称)等级处分,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追回其利用被撤稿论文所获得的科研奖励。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党委作出检讨。(教育部公开曝光第八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问题)
案例十四南京大学教师梁莹学术不端问题。南京大学教师梁莹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违反学术规范,研究生在读期间抄袭、重复发表多篇论文,使用抄袭的论文作为自己的成果,在职称申报中弄虚作假。
处理结果: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和规定,学校党委(行政)对梁莹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终止“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聘任合同、终止或退出有关人才项目的处分,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追究学校有关院系、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教育部公开曝光第一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问题、人民日报)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案例十五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师何长波收受学生礼金和批阅试卷中失职舞弊问题。在2016—2017学年《体育统计学》课程考试及补考期间,哈尔滨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教师何长波收受2015级30余名学生钱款累计8,000.00元;在批阅补考试卷过程中,制定标准答案错误,为个别学生填写考题答案,指使学生到办公室修改试卷答案,评分尺度和标准不统一。
处理结果:2017年10月,何长波受到留党察看一年、降低一级岗位等级处分,并调离教学岗位,违纪问题所涉钱款全部上缴。(人民网,2017年12月20日)
案例十六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处工作人员郭多夫套取勤工俭学资金问题。2014年底至2016年10月,郭多夫与其下属张春喜(临时工)利用管理学校北校区宿管站勤工俭学工作的便利,通过虚列造表的方式套取勤工俭学资金14880元,其中7650元用于支付未造表但实际顶岗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劳务费,7130元被郭多夫和张春喜私分,郭多夫分得3450元,张春喜分得3680元。
处理结果:郭多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湖南省纪委网站,2018年3月15日)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案例十七湖南文理学院教师刘某某私自收取并侵占学生费用问题。刘某某利用担任学院学工办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职务便利,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私自收取并侵占学生学杂费和班费共计77万余元。
处理结果:学校将刘某某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刘某某执行刑事拘留。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第九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给予刘某某开除党籍、免职等处分,根据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的处理结论,依法依规给予进一步处理。(教育部公开曝光第二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问题)
案例十八湖南科技大学工作人员刘俊在研究生论文送审中向学生索要现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工作人员刘俊在办理2017年下半年研究生毕业论文送审等工作中,向学生索要现金9100元,收取学生论文打印费及聚餐费用1450元,涉及金额共计10750元。
处理结果:刘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湖南省纪委网站,2019年3月1日)
1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案例十九山东大学刘兆平骗取科研经费问题。山东大学刘兆平在担任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副主任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指使他人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次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341.8万元。
处理结果:刘兆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检察日报,2015年6月15日)
案例二十中南林业科技大原党委副书记、校长周先雁利用职权套取、侵吞科研经费问题。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周先雁在2009年至2015年间利用担任学校主要领导职务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项目报账方式,套取、侵吞科研经费70余万元,为某些公司和个人在承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某些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138.9万元(来源:新华社)。
处理结果:因涉及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周先雁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纪委网站,2017年2月22日)